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1984-06162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1984—0005 |
| 法规文号 | 浙劳人险〔1984〕218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15:39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浙劳人险(84)218号 (84)财企879号 省总工字(1984)50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总工会,省级各单位,省各产业工会: 一九七九年,原省劳动局、总工会规定:“凡是一九七 ○ 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劳动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当时许多地区和部门要求对长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计划外临时工也给予适当补助。近年来,有的部门和单位也采取了临时或定期补助的办法。 为了适当解决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实际困难,我们意见:凡是一九七 ○ 年九月二十日前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中间从未间断过工作,现仍在该单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元,发至本人去世之月为止。费用列“营业外支出”或“离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开支。 本文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 |